人類的法律是為團體生活而定的,每個人都必須活在與別人互動之中。因為人類的意誠尚未進展到與較高的精神法則的整合,也尚未達到以精神法則為生活基準的境界中,因此以法律的標準來做為所有生命的準則是必需的,人類的本質中具有在群體所訂的規則中生活的能力,因此當一個人違反群體所制訂的法規時,便需要受到其他人的制裁。當你被傳為陪審團員時,你不是一個批判者,你只是在審查一個呈現在你面前的行為模式。精神法則是至高的,而靈魂處於因果的法則之中。靈魂在永恆不滅的旅程中,終究是脫離不開這至高的法則。